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法规;为了加强学校的科学管理,构建素质教育管理新模式,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方针。
第三条 我校是由政府投资兴办的全日制小学,校名为“深圳市福田区百花小学”。
第四条 学校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在福田区教育局、区教育督导室的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及行政工作。
第五条 学校的基础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语言文字。学校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六条 学校的培养目标是使学生初步具有爱祖国、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集体意识和文明行为习惯;良好的意志、品格和活泼开朗的性格;自我管理、自主发展、分辨是非的能力,使学生具有“四会”即:学会认知、学会做事、学会健体、学会生存。
使学生具有阅读、书写、表达、计算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了解一些生活、自然、社会常识,具有初步的观察、思维、动手操作和自主学习的能力,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学习合理锻炼、养护身体的方法,养成讲究卫生的习惯,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初步的环境适应能力。具有较广泛的兴趣、特长和有个性的以及健康的爱美情趣。
第七条 本校坚持依法办学,科研促教,民主治校。根据形势发展要求,逐步实现教育思想现代化,教师队伍优质化,学校管理科学化,办学条件规范化,构建和实施具有本校特色的教育模式,把学校建设成为具有特色的现代化学校。
第二章 入学与学籍管理
第八条 学校招收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入学,每年秋季招生。学校按照《义务教育法》及区教育局有关规定,招收区内的所有适龄儿童按时免试入学。
第九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班级的组织形式为单式。教学班级学额 平均不超过52人。办学规模有利于教育教学,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便于管理,提高办学效益。
第十条 学校对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须具备市、区级医疗单位的证明)在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准其休学。学生休学时间超过三个月,复学时学校可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征求其本人及监护人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班。
学校对因学生家庭住址变更申请转学, 经教导处核准符合条件者,及时妥善办理。
学校对因故在非户籍所在地申请就学的学生,经教导处审核符合条件的,准其就读 。学校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采取切实措施防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如发现辍学学生,应及时向主管行政报告。学校要依法主动与家长和有关部门联系,做好工作,使其复学。
第十一条 学校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评价学生。做好学习困难学生的辅导工作,取消留级制度。
学校对学业成绩优异,提前达到更高级学历程度的学生,经全面考核,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同时报区教育局备案。
学校对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按九年义务教育法规定,直接输送升入初中。
第十二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表彰奖励。每学期评“文明”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三好学生、各类积极分子和特长生等,以激励学生进步。对犯有错误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严重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学校不开除学生。
学校贯彻落实省、市、区对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逐步使用电脑管理学籍。
第三章 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充分发挥学科课、活动课和校本课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第十五条 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运用现代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探索研究和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十六条 学校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和《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实施《深圳市学校德育一体化方案》,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摆在首位。注重德育的时代性、开放性、实践性、渗透性和主体性,增强德育实效性。建立德育工作新体系。
第十七条 学校把德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实行校长负责的管理机制。由一名副校长主管德育工作,中层设德育组,由教导主任、少先大队辅导员、思品学科组长组成。负责日常的德育工作,成立德育工作小组,由各级组长、少先队中心辅导员组有关成员组成,并建立大队委——中队委——小队委的学生自我管理网络。全体教职工参与德育工作,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学校德育工作要从小学生的实际出发,遵循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对学生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教育;爱国主义、集体本义、社会主义的教育;理想前途教育;道德品质教育;基础文明教育;劳动教育;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教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健康心理教育;个性发展教育和环保教育等。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现、人生观、价值观,完善学生的人格,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第十八条 组织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德育网络。
德育工作的主要途径是通过班主任工作,思想品德课,各科教学渗透,少先队工作,各种科技、文体、班级活动,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校园文化熏陶,家庭教育,校外教育和社会实践等。注重各种教育的有机联系,发挥教育的整体功能。
第十九条 学校在每个教学班设置班主任和副主任教师,负责管理、指导班级工作。班主任教师要同各科任课教师、学生家长密切联系,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品德、行为、学业等方面的情况,协调配合对学生实施教育。
班主任教师每学期要根据学生的操行作出综合素质评价。
第二十条 建立科学的班级管理和学生的德育评价考核制度,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的作用。每学期按班级目标管理办法评选文明班、先进班集体和宣传工作、卫生工作、爱护公物等单项先进班。学生在校德育考核每月一次,期末总评;学生在家的表现每月一次考核一次,学期由家长进行总评考核。每学期期末班主任要认真写好学生评语,按时发学生手册。分管级组的领导要检查各班、级德育考核情况。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第二十二条 教学工作以“创设文化氛围,全面打好基础,发挥个性特长,培养创造才能,提高学生素质”的指导思想。以教育科研为先导,优化课堂教学为重点,开发学生能力为突破口,引导学生“自主学习,自求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和学生发展需要的有利于促进学生素质全面提高的新教学体系。树立现代教学观、质量观、人才观,遵循教学规律。贯彻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确立学生在学校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重视开发学生的潜能,并使学生具有自主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深入进行教学思想、内容、方法、手段、考核、评分方法等一系列整体改革。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教学安排学校工作。学校不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的由校长决定,并报区教育局备案;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经区教育局批准后才能实施。
学校不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等活动,参加其他社会活动亦不应影响教学秩序和学校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合理安排时间。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五、六年级不超过6小时,其他年级适当减少。课余、晚上和节假日不安排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
课后作业内容精选,难易适度,数量适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保证学生课业负担适量。
第二十五条 学校使用经国家或国家授权的省级教材审定部门审定的学校教材、实验教材、地方教材和活动课程教材。学校不要求或统一组织学生购买各类学习辅导资料。对学生使用学具等加强引导。
第二十六条 深化课堂教学改革,坚持教学的发展性、主体性、实践性和开放性,以学生为主体,以发展为主旨,创造条件让学生参与教学,使教学的过程真正成为学生学习的过程。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照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的要求通过多种形式,评测教学质量。严格控制测试科目和次数。学期末的考试科目为语文、 数学、英语、思品、音乐、体育、美术、自然、电脑和综合 。按教育部关于《全日制义务教育、普通高级中学英语课程标准(实验稿)摘要》,在六年尝试考级制度。其他学科通过平时考查评定成绩。 学校建立德、智、体、美、劳全面评估教育质量的科学标准,不以考试成绩排列班级、学生的名次,或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重视体育和美育工作。学校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学校体育工作的法规,通过体育课及其他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学校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上好音乐课、美术课,其他学科也要从学科特点出发,发挥美育功能。美育要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提出服饰、仪表、语言、行为等审美要求,培养健康的审美情趣。重视校园文化建设,加强宣传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加强对学生的劳动教育,培养学生爱劳动、爱人民、珍惜劳动成果的思想,培养从事自我服务、家务劳动、公益劳动和简单生产劳动能力,养成劳动习惯。
第三十条 学校将活动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做到定时、定点、定内容、定经费、定指导教师,加强学生课外、校外活动指导,注意与学生家庭、少年宫、居委会、派出所和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机构联系,开展有益的活动,安排好学生的课余生活。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竞赛、评奖活动,举办读书节、体育节、科技艺术节等系列活动,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鼓励学生开展创造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全面实施“科研促教”工程。学校设置教科室,加
大教育教学科研的力度。每学年召开一次教育年会,出版教育教学论文集 ,及时总结交流教育教学经验,培养“专家型”、“学者型”的名教师。每年奖励荣获区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教职工。
第四章 人事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编制设置校长、书记、副校长、主任、副主任、教师和其他人员。
第三十三条 校长是行政负责人。校长、副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区教育局任命或聘任。 教导处、总务处和教科室主任等人员竞争上岗,经民主测试,由区教育局审批备案。
学校教职工按照《小学教职员工聘任暂行规定》由校长聘任。校长要加强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理论学习,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管理水平。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令、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遵循教育规律,提高教育质量;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注重教职工队伍建设。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并维护其合法权益: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三十四条 校长应充分发挥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听取他们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教职工应服从校长的领导,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第三十五条 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享受和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遵守职业道德完成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十六条 建立教师的继续教育制度,制订教师进修计划,积极为教师进修创造条件。教师进修应根据学校工作的需要,以在职为主,自学为主,所教学科为主,实行五种培训制度:上岗培训,职务培训,岗位培训,骨干培训,领导培训。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其他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其具体任职资格及职责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八条 教师队伍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建立、健全业务考核档案。要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敬业精神,对认真履行职责的优秀教师给予奖励。
第五章 行政工作
第三十九条 在校长领导下设置分管德育、总务、教育科研等工作的机构或人员,协助校长做好有关工作,其具体职责由学校制定。教师分科、级、组,实行年级组办公或科组办公。
第四十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召集、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在学校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对学校各项工作保证监督。校长要依靠党支部,充分发挥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少先队及其他组织在学校工作中的作用。学校要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重大问题要主动听取党组织的意见,落实民主决策程序。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育研究、业务档案、财务管理、安全工作、学习、会议等制度。
学校建立工作人员名册、学生名册和其他统计表册,实行网络管理,定期向教育局上报。
第四十三条 建立请示汇报制度。依据《档案法》,按省级标准,建立和健全学校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应接受教育局、人民政府督导室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学年末,学校向教育局、区政府督导室报告工作,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
第六章 校舍、设备与经费
第四十四条 学校的办学条件及经费由区财政局负责提供。其标准由省、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学校具备符合规定标准化的校舍、场地、设施、教学仪器和图书资料。
第四十五条 学校遵照有关的规定管理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改变其用途。
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和维护,发现危房立即停止使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对侵占校舍、场地的行为,学校将依法向侵权行为者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学校要搞好校园建设规划,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做到三化:净化、绿化、美化校园,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突出三性:教育性、知识性、艺术性。
第四十六条 学校加强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制度,提高使用效率。
第四十七条 学校经费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自筹资金为辅,杂费收取用于补助教育经费。
第四十八条 学校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助。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学校经费,提高使用效益。每年年初制定财务计划,经费预算和决算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
第五十条 学校大宗物品的购置和基建维修工程按上级规定,实行采购招标,学校人事、财务、招生、采购招标等实行公开,接受校务公开委员会的监督。
第七章 卫生保健与安全
第五十一条 学校贯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校医负责此项工作,建立学生健康卡片,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检。
第五十二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设施、图书、设备等应有利于
学生身心健康,教育、教学活动安排要符合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
不断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和卫生条件,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五十三条 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提高师生自救自护能力。凡组织学生参加的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郊游、劳动等均应采取妥善预防措施,保障师生安全,对疏忽职守者学校将追究责任。
第八章 学校、家庭与社会
第五十四条 为了构建社区化教育网络,适应教师全社会化和全人生化需要,学校同街道、居委会、社区委员会及附近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社区教育网络,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工作,优化育人环境,学校要发挥自身优势,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形成社区化大教育环境,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五十五条 学校要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建立家教网络。举办家长学校,提高家长的教育水平:建立学校年级、班级组家长委员会,形成家长骨干队伍。家长委员会按照家长委员会章程,在校长指导下开展工作,每学年评选先进班、级家长委员会。建立家访制度,各科教师都要填写家访登记表。学校发动家长、社会各界人士评价学校、评价教师、评价学生。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党政工团联席会议审议,教代会讨论通过,福田区教育局审核后,由校长颁布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订需经党政工团联席会议审议,教代会讨论通过,并上报福田区教育局。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制订的各项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为教职工代表大会。
本章程由颁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百花小学
二OOO年一月